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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决定

作者:未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9日

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府[200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方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施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必须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把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重大作用和意义,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鼓励改革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积极试验。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允许办学条件、教育质量优良的民办学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滚动发展。对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办学初期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民办教育事业。对在民办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积极稳步地开展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大胆探索公办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名牌学校与一般学校、薄弱学校合并办学,发挥名牌学校效应举办民办学校,以及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各种办学形式,取得经验后,有计划地推开。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以不减少公办学位和有利于办好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原则。公有教育资产不得流失。 
    (四)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要迈出更大的步伐。未来几年是高中入学高峰期,我市在2000年初中毕业生数为18800人,2006年将达到30000人,增加50%以上。我市在普及高中教育期间办起了一批条件较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普通高中学校和职业学校,要通过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规模。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我市高等教育亦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积极开展与社会行业、企业,与外地名牌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联合办学,实现经费投入多渠道、办学主体多元化,使能有更大的发展和迈向更高的层次。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更要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争取在今后3-5年内,我市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在经费投入和在学人数上,社会力量办学所占比例达到50%左右。 
    二、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保障与扶持,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维护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六)民办教育机构在学校用地和各项基建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包括免交土地征用的垦复基金、城市综合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费,免交土建工程规划报建的市政设施配套费,部分免交用水管网设施费,部分缓交用电增容费,免交消防设施配套费等。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育机构同等看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 
    (八)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三、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九)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和对财产、财务的审计。 
    (十)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实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十一)设置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教育机构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没有可靠的办学资金,以营利为目的以及申办者不适宜从事办学活动的,不予批准举办。 
    (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简化审批手续,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开办创设给予便利。社会力量办学不需要工商登记。 
    (十三)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物价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公办学校开展办学体制改革,其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用于扶持困难地区改造薄弱学校、调整学校布局、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 
    (十五)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该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十六)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自身职责,加强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协调、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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